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使一方患有某些疾病,也不再是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理由。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仍应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这些疾病可能对患者本人、后代及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结婚前应进行必要的告知 。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如果一方婚前未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发现后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如果婚姻被撤销,将视为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