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咨询,大概情况是:小帅与小美为男女朋友关系,某天小帅约几个朋友在家里吃宵夜,凌晨四时许,朋友相继离开,此时,双方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小美欲持酒瓶砸小帅头部,小帅见状抬起一脚踢到小美的腹部,小美当场蹲下并喊好疼,小帅一朋友见状便将双方扯开,并拨打了110,警察上门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询问小美是否要拨打120。遭到小美拒绝,警察便与小帅一起将小美抬到床上休息后离开。凌晨五、六点,小美身体严重不适,小帅立马拨打了120。到医院后因上腔静脉破裂引起心包腔积血、心脏压塞导致死亡。
这个案例一审判小帅过失致人死亡罪。当事人咨询我时,问我二审是否有改判的空间,我回复这个案子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像这种罪名,大部分见于交通事故当中,但也有一部分发生于生活矛盾当中,男女朋友之间、夫妻之间、邻里之间。
和大家分享这个案例,主要是很多人认为自己离刑事犯罪可能很远,其实不然,有时候在自己冲动时,一时的手足并用,很有可能就离刑事犯罪不远了。所以在此提醒大家遇事儿尽量和气生财,能不动手就不要动手,不然一失足成千古恨,让自己堕入悔恨的深渊。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到危害后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即成立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则成立意外事件。
哪些情形会被认为不能预见呢,我在这简单说几种情况:
1、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难以抗拒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因此导致他人死亡,通常被认为是无法预见的。
2、技术故障: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技术设备的故障或缺陷,导致行为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或结果。例如,司机在照章行车时,刹车因故障突然失灵酿成重大事故,这种情况下,司机往往无法预见刹车会失灵,因此造成的死亡结果应视为无法预见。
3、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如果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行为,且这种过错行为是导致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而行为人对此无法预见或难以预见,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无法预见。例如,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骑自行车时搭机械车辆蹬坡,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无法预见这种违规行为,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4、人体内部的潜在性疾病:在与人交往中,如果行为人无法预见对方患有严重疾病(如严重脑血管病),且该疾病在特定情况下(如争吵、推揉)可能突发并导致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视为无法预见。
5、日常生活中的偶发事件:这些事件通常具有偶然性、突发性和难以预见性。例如,在参加聚会时,误将有毒物质当作饮料分给他人喝,如果行为人无法预见这种物质有毒,且该物质并非由行为人提供或控制,那么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死亡结果也应视为无法预见。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无法预见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行为时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的危险程度等因素。比如,青海白某过失致其老公死亡的案子最后法院判为无罪。原因就是法院认为白某手持玻璃杯抱住被害人项某腿部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项某死亡的危害后果,但是对该危害后果,被告人白某主观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客观上没有主动实施危害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无法预见,而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