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以下将按照清晰的格式进行分点表示和归纳:
共同财产的认定:
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财产范围:
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财产归属:
一方独自取得的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共同出资购买:形成的共同财产,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共同经营获得的收益:能够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割。
资助与辅助性劳动:如果一方在另一方取得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特殊情况:
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
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综上所述,同居期间的财产界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共同财产的认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在实际情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