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主要涉及到双方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处理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同居财产分割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指南。
同居期间财产的界定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工资、奖金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居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 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同居财产分割的具体处理
如果签署了协议的按照协议上的分割
没有协议的话,个人财产各自带走。 共同财产对半分割
如果有赠予的话,那么赠予物也是归对方所有
法律法规的引用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结论
以上法律法规提供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基本框架,但在实践中,每起个案的具体情况都会有所不同,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