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事诉讼的被告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被告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优先选择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异议的主体:在诉讼实务中,通常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自己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请求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多个被告的情况
多个被告不在同一所在地:如果民事诉讼涉及多个被告,且这些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注意事项
经常居住地的定义: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确定经常居住地时,应注意这一点的定义。
综上所述,当民事诉讼的被告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优先选择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果涉及多个被告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定义和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