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为了规范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诉讼费用的交纳行为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对该办法的清晰分点归纳和说明: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时,同样适用本办法。
三、交纳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但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禁止在诉讼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四、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特定案件(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等)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特定事项(如执行、保全措施、支付令等)时,应交纳申请费。
其他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五、交纳方式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部分申请费(如执行申请费、破产申请费)可在执行后或清算后交纳。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数额计算补交或退还。
六、司法救助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以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归纳,可以看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交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