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人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的区或县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如果双方有约定管辖法院,则从其约定,但约定管辖法院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