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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的社保,能否由单位买单?

2024-07-18 07:14 法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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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公司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为了将来的退休金,和目前的医疗,都会以灵活用工的方式缴纳社保。

但就会遇到一个问题,在劳动者和公司发生纠纷后,这部分权益到底该如何主张呢?

我们做的一个案例:

案情:

劳动者(以下称呼他为张叔)因为被辞退找的我,经过我的询问,得知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保,他在公司5年都是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我当即就问他关于社保问题有什么想法吗?他想让公司给他补缴,我告诉他社保在同一时期是没办法缴纳两次的,并同时打电话给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咨询该问题,人社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案是:可以补缴,但补缴的前提是,他们给张叔退还这5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社保,然后他们再要求公司给张叔补缴。

至此,就有一个问题,人社局退还张叔这5年缴纳的社保后,公司不给张叔补缴,怎么办,因为该公司没有营业了,且工资都是股东用自己的账户转给张叔的,据张叔说,公司收款都没有用过公账,最最最关键的是,张叔已经55岁了,临近退休年龄了。所以,张叔如果选择人社局先给他退费,再责令公司补缴社保这个方案,风险很大,我也不建议张叔这么做。

依据、案例检索:

这个案件在长沙的开福区,我在接案后,立马检索当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务观点,但经过长时间的检索,并没有发现对此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于是,我开始检索当地的案例,大多数的情况下法院是支持了用人单位承担这部分费用,但也有不支持的。

支持的——开福区(2021)湘0105民初2043号,说理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关于原告主张的社保费用,经查明,2007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龙骧公司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以灵活就业形式自行缴纳了本应由龙骧公司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该部分费用是原告的实际损失,对于该损失应由龙骧公司承担

不支持的——开福区(2020)湘0105民初9321号,说理如下

对是否需要赔偿社会保险损失的分析。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花自2002年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故尹金花的情形不属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其次,明德公司未为尹花缴纳社保,而社保的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故,对于尹金花的本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为大部分情况都是支持的,让公司支付这部分的损失逻辑上讲得通,我将该情况和张叔汇报后,张叔认为就依我的去搞。于是,我将这部分损失列入了仲裁请求中,当然,还加上了失业保险的损失。


立案、送达、开庭、裁决

立案:该案,在立案的时候,还发生了一点波折。人社部、最高院有个规定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的,可以依法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我把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都写进请求中了,为什么呢,虽然实践中请求要赔偿金的,经过审理认为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最后都裁决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个规定只说了可以,所以,我习惯把两者都写上,以免仲裁委认为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直接给我把这一项驳回了,而且还不提经济补偿,到时候被动的就是我了。并且,因为公司没有和张叔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张叔要求主张二倍工资,我把这个也写进去了。立案的工作人员要求赔偿金和经济补偿必须划掉一个,同时把二倍工资差额也划掉,我没有答应,但同时需要给工作人员一个台阶下,我在旁边装模作样地给张叔打了一个电话,然后,告诉工作人员,这是当事人要求的,我没办法给,而且当事人55岁了,和我爹差不多大,我也沟通不了,所以请通融通融立下案。最终,工作人员给我立案了。(关于这个立案,我并没有找到可以仲裁委可以拒绝立案的规定,超过仲裁时效是可以立案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虽然同时主张是没有实体法依据的,但也没有规定可以不给我立案。)

送达:但送达的时候,公司的老板(大股东、法定代表人都是他)不收邮寄的文书,也不接电话,我们拍摄了公司人去楼空的照片给送达工作人员后,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

开庭准备:讲实话,开庭前还是挺紧张的,因为关于灵活用工方式缴纳的社保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该地区也没有相关的实务观点。于是我准备了关于开福区法院支持的案例,并做了类案检索报告;准备了可能适用的法条;准备了代理词;同时,最最重要的是,做好工资流水标注,并做好工资流水汇总的表格,让仲裁员可以一目了然。

开庭:开庭的时候,还被仲裁员diss了,他凶巴巴地问我:“这个二倍工资是你让当事人主张的???我还要多写几行字。我委屈巴巴地答:“没有哇,我劝了当事人,可当事人年纪大,还喜欢看法制节目,压根不听我的呀。”仲裁员对此作罢,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来,缺席审理,我将准备的类案检索报告、做好标注的工资流水证明、工资汇总表、代理词、适用法条汇总交给仲裁员后,我们很流畅地完成庭审,全程只用了半小时。

裁决:最终裁决书拿到手的时候,裁决支持了我们主张的社保损失(包括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金只支持到裁决日期,后续的实际产生后可以另行主张),并且以时效问题驳回了二倍工资。

拿到裁决后用手机扫描发给张叔,同时电话和他汇报,并且告知,关于二倍工资,他实在不服,可以起诉,我个人认为,对方没有提时效问题,仲裁委不能以该理由驳回,但我建议没必要去起诉,因为起诉的话,时间又会多好几个月,还是等裁决书公告送达对方,生效后去申请执行更好,毕竟公司名下有车(知道车明天停在哪些地方),且老板年轻有为,又不是没有钱,肯定不想限高吧。

以上,只是该地区的个案并不能代表什么劳动纠纷各地有不同的细则规定,最重要的是我们是成文法国家。

劳动者以灵活用工身份缴纳社保,各地的一些实务观点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15.09.01发布)规定: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垫交保险费用,或者以个人名义、其他单位名义参保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应费用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11.01 发布)规定:

1.2【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应予受理,并应判决用人单位负责返还。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06.20 发布)规定:

第十一条【劳动者代缴社保费的返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后,可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注意:实务观点非法律规定,实际审判不一定适用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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