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却不同,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服也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下情形属于终局裁决: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单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注意事项:
1.以上所规定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是指每一项,即便所有项相加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只要单独的每一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也属于终局裁决。
2.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以上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