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阳总在四年前出借了30万于合作伙伴李某某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三个月还款,并没有约定利息,此后李某某一直未还,阳总持续不间断的向其催要借款,于2023年底委托我司,在我司的指导下,起诉请求李某某支付借款30万以及四年的资金占用费6万多(以30万借款本金为基础,按一年期LPR加计50%计算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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